與村集體簽訂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的規(guī)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和營業(yè)賬簿?!?nbsp;
其中,《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包括“租賃合同”。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nbsp;
參考上述規(guī)定,印花稅目前是針對《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征稅,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不屬于列舉的應稅憑證范圍,則不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