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資金無償借給公司使用,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問題】
個人將自有資金無償借給公司使用,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銷售的情形中,對提供服務視同銷售主體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個人無償提供資金,屬于貸款服務性質,而個人既不是“單位”又不是“個體工商戶”,則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的納稅人,不產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