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是否適用遞延5年納稅
【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個人股東繳納個稅,是否適用遞延5年納稅?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第一條規(guī)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fā)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guī)定,個人應在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規(guī)定,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fā)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yè),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yè)增資擴股、定向增發(fā)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截止目前,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出臺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繳納的個稅可以遞延5年納稅,未包含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個人股東不適用遞延5年繳納個稅的優(yōu)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