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的車輛用于福利進項做了轉出,銷售時按2%繳納增值稅嗎
【問題】
2016年購入的車輛用于福利進項做轉出了現在銷售可以按2%繳納增值稅嗎?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十四)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第二條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五條規(guī)定,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政策法規(guī)規(guī)定,2016年購入的車輛用于福利進項做轉出,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情況,因此現在銷售可以減按2%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