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進行運營只為中轉運輸而設立的倉庫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問題】
我公司其他市有一倉庫,費用統一在機構所在地核算,該倉庫并不進行運營,只是為了中轉運輸方便而設立的倉庫,我公司將貨物運輸至此倉庫時,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37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fā)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fā)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貴公司異地租用的倉庫僅作為公司的外地倉庫使用,均由貴公司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項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