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企業(yè)采購礦石生產加工銷售,可否適用簡易計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二條規(guī)定,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根據上述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企業(yè)采購礦石生產加工成砂和石料銷售給建筑企業(yè),可以適用簡易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