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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當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卻不能從其處置中取得經濟利益時,應當終止確認該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yè)可以通過對外出售或轉讓的方式處置投資性房地產取得投資收益。對于那些由于使用而不斷磨損直到最終報廢,或者由于遭受自然災害等非正常損失發(fā)生毀損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及時進行清理。此外,企業(yè)因其他原因,如非貨幣性交易等而減少投資性房地產業(yè)也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置。企業(yè)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發(fā)生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處置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應當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yè)務收入”等科目;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其他業(yè)務成本”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按照已計提的折舊貨攤銷,借機“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
【例】甲公司將其出租的一棟寫字樓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租賃期屆滿后,甲公司將該棟寫字樓出售給乙公司,合同價款為3億元,乙公司已用銀行存款付清。出售時,該棟寫字樓的成本為28000萬元,已計提折舊3000萬元。甲企業(yè)的帳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3000000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300000000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250000000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30000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寫字樓 28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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