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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美國總部派遣了一名意大利籍專家在中國工作,他的工資是由美國支付到他在境外的賬戶中,國內公司只需支付他在華期間的房租費用(房租直接支付給中介公司)。2009年他累計離境超過90日,如果他在華居住超過183天應該如何繳稅,不超過183天又應該如何繳稅?這里的天數是在日歷年還是納稅年度?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48號)第二條規(guī)定,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七條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于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前述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yè)、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或沒有營業(yè)收入而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yè)、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內企業(yè)、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該中國境內企業(yè)支付或由該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
三、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屬于本通知第五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9號)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054號)規(guī)定,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fā)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fā)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guī)定,貴公司聘請的意大利籍專家如果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183天,那么僅對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如果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yè)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里的天數是指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是無論是否超過183天,對于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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