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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來源: 厲敏萍 編輯: 2005/07/27 08:49:07  字體:

  2001年8月,中國證監(jiān)會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各境內外上市公司應當在2002年6月30以前,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并對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及方式、具體職責、報酬機制等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制度,是一種必然趨勢,它對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意義重大。

  一、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是一個新生事物,如何運作目前還處于探索階段,實踐中仍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1.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難以得到有效體現。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獨立董事大部分是由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挑選聘用的,因此會受到大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影響或操縱。二是獨立董事的報酬來自聘任他的公司,如果報0酬太低,獨立董事很難有積極性去從事責任很大的工作;如果報酬太高,就很難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三是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人數比例不合理。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只占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不能在公司決策中起主導作用。不僅影響其獨立性,而且影響其監(jiān)督作用的充分發(fā)揮。

  2.獨立董事的職責不明確。中國證監(jiān)會《指導意見》中對于獨立董事應履行的職責并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這就導致了很多上市公司對獨立董事職責的認識存在著偏差。認為獨立董事只要負責保證上市公司不出現違反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的行為就可以了,至于企業(yè)在合法合規(guī)條件下如何經營,怎樣促進企業(yè)長遠發(fā)展則不在獨立董事的職責范圍內。正因為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大部分上市公司在選擇獨立董事時,除了按照《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選擇一名會計專業(yè)人才外,其余的則大都選擇理論強于實踐的經濟學家、學者等來擔任,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獨立董事作用的發(fā)揮。而對于獨立董事來說,由于沒有明確的職責和義務,他們大多把自己當作是上市公司的顧問。這樣,獨立董事應有的監(jiān)督作用也就難以充分發(fā)揮。

  3.獨立董事的綜合素質難以滿足上市公司發(fā)展的要求。在國外,獨立董事不僅要求具有專業(yè)技能或是某一領域的知名人士,能夠具備足夠獨立地履行其職責的個性、品質、知識、經驗及能力;而且還要求在實務中具有法律、工商管理、財務會計、科學技術等技能的人擔任獨立董事,以確保其能充分考慮廣大股東和公司的利益,進行獨立判斷。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多是經濟學家、大學教授、證券從業(yè)人員,他們的介入對上市公司拓展視野確實非常有幫助。但難以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職責,而且他們并不一定具有技術、商業(yè)、管理等方面的綜合素質,這不但不利于上市公司重大項目的決策,反而有可能因此而加大風險。

  4.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尚未健全。目前,國外獨立董事制度的激勵機制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薪酬激勵機制,另一種是聲譽激勵機制。然而在我國這些激勵機制還沒有真正發(fā)揮作用。一方面,如前所述,不合理的薪酬制度可能使獨立董事喪失獨立性,被大股東收買。另一方面,我國目前的社會環(huán)境也不適于實行聲譽激勵機制,因為“獨立董事”這一頭銜還沒有像西方國家一樣得到廣泛的認可,還不能作為獨立董事誠實正直的象征,因而也就難以為獨立董事帶來額外的非貨幣收益。

  二、完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建議

  1.確保獨立董事的真正獨立性

  第一,改進獨立董事的選任機制。在獨立董事的選拔機制上可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是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應具有的條件和素質,報經股東大會批準后采取面向一定范圍公開招聘,然后由股東大會批準;也可以聘請獨立的中介機構來完成獨立董事的選聘工作,以避免大股東操縱獨立董事的選聘工作。另一種是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獨立董事。中小股東可將其有效投票權總數集中投給一個或幾個獨立董事候選人,從而使其當選。這種方式有利于抵制大股東的“一言堂”;有利于激發(fā)廣大中小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積極性。

  第二,實行獨立董事報酬發(fā)放的社會化。為有效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其報酬發(fā)放可由獨立董事協會完成。獨立董事的報酬來源,可通過由上市公司上交獨立董事經費和從其印花稅中提取一定比例方式籌集。

  第三,提高獨立董事的構成比例。借鑒西方發(fā)達國家的做法,可提高獨立董事的構成比例,一般應使其達到50%左右,大型公司應達到60%-70%,使獨立董事由弱勢群體變?yōu)閺妱萑后w,真正能發(fā)揮獨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

  2.建立和完善有關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規(guī)

  從國外的經驗看,獨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一般都在《公司法》或《證券法》中明確規(guī)定,然后落實到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guī)則中。我國現行《公司法》或《證券法》缺乏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制定《獨立董事法》,建立我國獨立董事的法律制度,明確獨立董事的權利與義務非常必要。

  考慮到近期出臺《獨立董事法》的時機還不成熟,筆者認為需要從三個方面著手加強獨立董事制度的建設。首先是法律方面,需要對相關法規(guī)進行修改,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增加有關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以及權利、義務、職責、作用的法律條文。此外,證監(jiān)會等部門還應制定相關的配套法規(guī)對獨立董事任職條件、產生程序、發(fā)表意見的原則以及薪酬等問題作進一步的明確規(guī)定,并規(guī)定獨立董事的過失責任。其次是自律性準則方面,證券交易所、機構投資者和中介組織通過修改上市規(guī)則和制定公司治理方面的準則,增加行業(yè)自律性和指導性。第三就是公司方面,上市公司應根據自身情況,制定關于公司治理和獨立董事的最佳做法,對獨立董事的運作作出具體規(guī)定。

  3.采取有效措施,引進高素質的獨立董事人才

  一是以較高的年薪和報酬及其他優(yōu)惠政策積極吸收國內外的優(yōu)秀人才加入到獨立董事群體中;二是建立會員制的獨立董事協會,加強現有獨立董事群體的培養(yǎng)和教育,提高其整體素質,形成專業(yè)化的獨立董事階層;三是引導建立獨立董事市場,成立專門的機構對獨立董事資格和工作成績進行認證和評估;四是建立獨立董事事務所,把獨立董事自然人責任轉化為法人責任,使獨立董事事務所成為約束獨立董事并代替獨立董事承擔責任的載體。

  4.建立健全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

  在許多國外公司中,為了使得獨立董事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保持一致,獨立董事的報酬實行現金與股票期權相結合的辦法。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措施,其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由于目前我國實行股票期權的法律和政策還不成熟,在具體推行中還存在著諸如規(guī)范運作、期權流動、納稅等方面的問題,將其引入獨立董事的薪酬機制中還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所以,從目前來看,對于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薪酬機制,一種較為合理的做法是先采取適度津貼加獎金的辦法,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再逐漸過渡到“固定薪酬加股票期權”的方法,促使獨立董事關心上市公司的經營業(yè)績和發(fā)展前景,發(fā)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梁能。公司治理結構:中國的實踐與美國的經驗[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N].中國證券報,2001-8-16.

  [3]張開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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