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北京的稅收史話
清朝末年的北京
北京是清國的帝都所在,因此不能與一般地方同等看待。當時的北京,有隸屬于地方府縣的稅收機構和隸屬于朝廷的稅收機構,其分工可謂精細,但凡是稅務,原則上都隸屬于戶部掌管。清朝在北京設置了不隸屬于直隸總督的獨立衙門順天府,由順天府管理府內民事。府下設兩個京縣即大興縣和宛平縣,分管治理城內一切民事。當時的順天府管轄的區(qū)域,包括現(xiàn)在的北京及河北的14個縣。順天府府尹為正三品官,其掌管的事務中就有“監(jiān)督管內租稅及征收其他諸稅的事宜”。府尹下轄同知為正五品官,同知掌管管內有關刑(訴訟)、錢(租稅)、捕盜(警察)之事務。順天府下轄的各局所設委員,分理各局所的事務,寧河捐局委員一人,掌管征收從滿洲運送豆油、豆餅、高粱等,至寧河的船稅征收。
順天府管轄大興縣和宛平縣。大興縣管轄東城、6鎮(zhèn)、248村, 宛平縣管轄西城、14鎮(zhèn)、352村。 兩縣的知縣為正六品官,其職務權限包括掌握征集租稅事務。兩縣衙門內設戶房,負責征收租稅,有關減免租稅事項。
清朝時,在北京隸屬于朝廷的稅收機構,包括崇文門稅務衙門、工部稅關、左右翼稅務衙門。
崇文門稅務衙門,位于崇文門外,是當時的總局,負責征收運入北京貨物的落地稅。衙門設正副監(jiān)督各1名、奏派委員2名、堂派委員4名、書手4名、巡役20名。這是稅務衙門規(guī)程所設的人數(shù),但實際尚有諸多委員、書手、巡役等從事征稅事務。稅務衙門另有多個分局,設于京城各處掌管稅收。當時的23個分局,分別為:正陽門東、西火車站分局、宣武門分局、安定門分局、德勝門分局、東直門分局、朝陽門分局、東便門分局、廣渠門分局、左安門分局、永定門分局、右安門分局、西直門分局、阜成門分局、西便門分局、廣寧門分局、東壩分局、海淀分局、長辛店分局、盧溝橋分局、豐臺分局、南口分局、半璧店分局。
當時的崇文門稅務衙門設置的官員和職員分別為: 正副監(jiān)督各一名;奏派委員2名,分別由正副監(jiān)督各推薦一名,并經皇上裁可;堂派委員4名, 分別由正副監(jiān)督各任命2名;書手4名,專事起草文件稿或算帳;巡役20名,稽查貨物。這只是稅務衙門規(guī)程所記載的人數(shù),但實際還有諸多委員、書手、巡役等從事征稅事務。各分局,每局派遣委員2名,其下屬8名巡役,從事各分局的征稅事務。
崇文門稅務衙門主要征收,運入北京貨物的落地稅和從價稅。落地稅為運入北京的貨物,不論外國貨或中國貨,均征收從價的5%。從價稅為外國人運入的外國貨,從價征3%,中國貨物依照清國商人從價征5%,外國人運入外國的布匹從價征5%。
從北京運出的貨物及運入貨物中的日常必須品,如煤炭、大米、木柴、木炭等無稅。實際征稅時難以確定價格的貨物,崇文門稅務衙門另定稅則,把貨物分為米面糖蜜類、酒茶煙類等28大類,然后制定稅則。崇文門稅務衙門,在密云古北口大道上的要地穆家峪,設立稅關,專門負責對牛的征稅。已在穆家峪納稅的牛,左右翼不再征收稅銀及販銀。對羊只穆家峪查明數(shù)目,到左右翼土城關入店納稅。
僅次于崇文門稅務衙門的,是不隸屬于戶部的工部稅關,他在重要的地方自設稅關,征收竹木稅,并委托戶部稅關征收竹木稅。北京工部稅關設于右安門,下設12個分局,分別為:安定門、德勝門、東直門、朝陽門、東便門、廣渠門、左安門、永定門、西直門、阜成門、西便門、廣寧門。另外在內外城分界的崇文門、正陽門、宣武門派人執(zhí)行稅務。
當時在北京還設有左右翼稅務衙門,負責牲畜稅和契稅的征收。左翼稅務衙門設在東四牌樓,右翼稅務衙門設在西四牌樓,在北京城門及外館、南口、張家口、小關設有分局。左翼稅務衙門征收安定門、東直門、朝陽門、東便門、廣渠門、左安門的牲畜稅;征收鑲黃旗、正白旗、鑲白旗、正藍旗的旗人的契稅。右翼稅務衙門征收德勝門、西直門、阜成門、西便門、廣寧門、右安門的牲畜稅;征收正黃旗、正紅旗、鑲紅旗、鑲藍旗的旗人的契稅。永定門及城外的牲畜稅,由兩翼分別征收。
當時北京的左右翼稅務衙門,負責課稅的家畜共7種,分別為馬、駱駝、騾、驢、牛、羊、豬。買賣這些家畜時,須向最近的左右翼稅關報告,交納一定稅額。牲畜稅稅率因家畜的不同而有所區(qū)別,同一種類家畜,也會因為買賣雙方狀況,家畜的雌雄,稅關的位置等不同而有所區(qū)別,使用的稅率十分復雜。
清末的北京稅關、稅衙,稅收手續(xù)已較為完備。各稅關、稅衙備有親填簿、循環(huán)簿、稽考簿3種帳簿。 親填簿是在商人到稅務部門納稅時,提示他在自己的貨物上打日月的印跡,親自在親填簿上登記。循環(huán)簿由循冊與環(huán)冊組成,一冊留存衙署,一冊報送稅關,根據(jù)商人所填的貨物,算出應納的稅額,打上日月印,并記入冊中。掌管稅關的官員隨時統(tǒng)計查閱?;疾疽匝h(huán)簿記載全年征收的稅額數(shù),分別記錄、總結,復寫成冊,一份送工部,一份存稅關,一份自己保管。稅則詳細印刻在木榜上,豎立在關口街市,并且印刷稅則發(fā)售,使民眾知曉稅率。商人到稅關納稅時,在兩張紅單上記入稅收的相關情況,一份交給商人,一份送戶部。對漏稅行為的制裁,沒收漏稅貨物并處以罰款。罰款根據(jù)漏稅貨物價格來確定,最高課以20倍罰款,罰款的一半獎給查到漏稅的人員,另一半歸官府。漏稅嚴重的,處以刑罰。
當時的北京地區(qū),除上述的正稅外,征收的雜稅有契稅、牙稅、行鋪稅。契稅,可稱之為公證土地房屋買賣的手續(xù)費或登記稅。稅率為買賣價格的每一兩銀,納稅銀3分,飯銀1分。 購買土地房屋的人,必須于1年內申報交納契稅,發(fā)現(xiàn)漏稅,除處以刑罰外,要補納稅款,還要再納買賣價格的一半作為罰金。
牙稅,就是貨物交易經紀人的執(zhí)照稅。據(jù)《大清會典》記載,在城關、衢市、山口、鎮(zhèn)集,車馬聚匯的地方,貨物財產聚匯的地方,選擇民眾中的優(yōu)秀者,發(fā)給牙帖,成為牙儈(貨物交易經紀人)。牙儈的職責是,鑒別貨物,評定價格,溝通貿易。因為牙行在商業(yè)上占有重要地位,因此管理十分嚴格,沒有牙帖不得經營牙行。對牙帖的發(fā)放限制數(shù)量,即使因為停業(yè)等原因出現(xiàn)空缺時,也規(guī)定只能補發(fā)與停業(yè)相同行業(yè)的牙帖。北京地區(qū)的牙帖限制發(fā)放899張,每5年換一次新帖,同時征收牙稅。稅率按戶部的規(guī)定,分別有上、中、下三等,上等征銀2兩,中等征銀1.5兩, 下等征銀1兩。制度規(guī)定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形同虛設,實際的執(zhí)行情況,大約分別為上等收銀1000兩左右,中等收銀500兩左右,下等收銀200兩左右。另外,每年還要交納大約為牙帖稅額10%作為營業(yè)稅。北京城內牙帖的發(fā)放及牙稅的收取,由順天府糧廳主管,大興縣、宛平縣掌管鄉(xiāng)鎮(zhèn)即城外的牙稅。
行鋪稅,類似于營業(yè)稅。按《大清會典》的規(guī)定,靠經營當鋪和商行盈利的人,交納行鋪稅。具體的亦可分為當商稅和鋪稅。當商稅,根據(jù)清朝戶部條例則例記載,民間開設當鋪,必須呈報地方官,轉布政司,請領帖子,按年納稅。無力經營停業(yè)的交回帖子免稅。 直隸省每年每座當鋪稅銀5兩,如果真按此規(guī)定,稅率是很低的。而當時絕非如此,有很多想開當鋪的人,利用義和團當鋪的舊址,向順天府申請開店執(zhí)照,獲準后按當鋪大小,每年交銀120兩至200兩,分四季交納。同時,還要向大興縣或宛平縣另交銀20兩至100兩。 鋪稅,根據(jù)清朝戶部條例則例記載,京師九門以外開設鋪面,分等級由大興縣、宛平縣征稅。上等鋪戶每戶征銀5兩,中等2.5兩,下等免稅。兩縣每年2月發(fā)稅單,按季度完稅。 京城九門以內的鋪戶,按原來的制度,參加潑水墊道勞動的不征稅課。內城以外的店鋪,分上中下三等。上等每年交營業(yè)稅5兩,中等每年2.5兩,內城每年課以勞役的免交營業(yè)稅。 但是,實際執(zhí)行的情況是,不問內外城,每年均不征行鋪稅,只有在開店的時候,內城向統(tǒng)領衙門,外城向巡警廳,交納門面稅大約30至40兩銀。此雖為稅名,實際只是警察方面收的手續(x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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