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怎么辦?
問: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怎么辦?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nèi),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等內(nèi)容、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fā)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掛失、補辦稅務登記證件應報送的資料:1、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3、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業(yè)務流程圖如下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