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交易個稅政策理解存有誤區(qū)的解讀
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新政策實施兩個多月結果顯示
對交易個稅政策理解存有誤區(qū)
深圳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澄清相關問題
“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新政策從2006年8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經過去兩個月,但不少市民在“二手房”交易個稅政策認識上還存在一些誤區(qū),深圳地稅相關負責人針對這些誤區(qū)加以澄清。
誤區(qū)1從8月1日起開征個稅
個人轉讓住房取得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早在199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便已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以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在2006年之前,深圳市一直依法征收“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2006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并規(guī)定從2006年8月1日起執(zhí)行。該文只是明確住房轉讓的房屋原值、合理費用的具體扣除范圍,并重申減免稅政策的執(zhí)行問題,是國家切實保障納稅人合理權益和加強稅收征管,進一步完善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措施。
因此,從政策層面講,從2006年8月1日起,國家并非對“二手房”轉讓開征個稅,有關政策實際上是更為優(yōu)惠了。
誤區(qū)2“二手房”個稅要強制征收
根據稅法規(guī)定,個人轉讓住房以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稅率繳納“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所得稅并不是對轉讓收入額全額強制征收,而是按其轉讓凈所得征稅。納稅人據實進行申報,有轉讓所得才繳納個人所得稅,無轉讓所得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發(fā)[2006]108號文為此明確規(guī)定除業(yè)主在購買和轉讓過程中發(fā)生的稅費外,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xù)費、公證費可從轉讓所得中憑合法、有效憑證據實扣除,住房裝修費用扣除上限是房屋原值的10%比例(經濟適用房按15%比例)。市地稅部門在此提醒廣大業(yè)主,早在房屋裝修過程中,就要依法取得正式發(fā)票,才能保障自己作為消費者和納稅人的切身權益。
此外,對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國稅發(fā)[2006]108號文規(guī)定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深圳市的具體比例暫定為:普通住房按住房轉讓收入1.5%核定;非普通住房按住房轉讓收入3%核定。由于轉讓交易的“二手房”必須有房地產證,有房地產證的住房均有登記價格且已完稅,因此,納稅人無法提供房屋原值憑證的情況也極少出現。
誤區(qū)3利用“假贈與”行為可避稅
2006年9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調整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受贈不動產再轉讓的個人所得稅須嚴格據實計征,房屋原值不包括原購房價。具體是: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guī)定據實征收,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因此,“假贈與”行為只是非法將納稅義務推遲,但并非可“避稅”。
誤區(qū)4故意低報轉讓成交價格
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個人在轉讓房產過程中通過簽訂“陰陽”兩套合同或辦理“假贈與”手續(xù),故意低報、瞞報成交價格進行虛假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行為。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房地產中介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教唆、協助他人偷稅的,同樣也要負法律責任。因此,故意低報、瞞報住房轉讓成交價格,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并非合理“避稅”,而是偷稅違法行為。
市地稅部門提醒“二手房”買家,從實際效果來看,上述故意低報、瞞報住房轉讓成交價格的行為,也起不到少繳應納稅款的效果,只是將應由賣方負擔的一些稅款推遲了繳納時間,而買方按市場價再次轉讓時就要繳納高額稅款,因此本應由賣方負擔的稅款轉嫁給了買方,買方最終將完全承擔這種行為的惡果。
目前,我市已開始著手強化房地產一體化管理,稅務部門將與國土房管部門實現信息聯網,對房地產稅源信息進行跟蹤監(jiān)控,強化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