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已繳納稅金為什么還要補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5/15 12:05:30 字體:
  問:我廠是一個生產塑料制品的小廠,由于產品積壓為了推銷產品搞活資金,將產品運到外地銷售,先后幾次共實現銷售收入38萬元、已在銷售地稅務機關交納了增值稅22800元。回廠后將外地實現的銷售收入和已繳納的增值稅都如實記入了會計賬上,但在納稅申報中是按賬面產品銷售收入減除已在外地銷售已繳納稅款后的銷售收入報稅。經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檢查,認為我廠少報產品銷售收入38萬元是虛假申報少繳應納稅款,屬偷稅行為,不僅要補繳少納稅款并要罰款。我廠認為將產品運出外銷,已在當地依法繳納增值稅,為什么還要補稅呢?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3]154號文件規(guī)定:“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應當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其機構所在地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fā)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稅。其在銷售地發(fā)生的銷售額,回機構所在地后,仍應按規(guī)定申報納稅,在銷售地繳納的稅款不得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扣減”。你廠將貨物運往外地銷售,未按稅法規(guī)定辦理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違反了稅收法規(guī),稅務機關依法查處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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