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關稅
是對同一種商品同時制定從價關稅征收標準和從量關稅征收標準,執(zhí)行過程中由海關選擇其中一種計征。從價稅稅負較合理,在物價波動時稅款隨之變動,對財政收入及保護作用影響不大,但對低質(zhì)低價的貨物抑制其進口的作用較差。從量稅計稅手續(xù)簡便,對質(zhì)次價低的進口貨物抑制作用較強,但貨價迅速上漲時,財政收入和保護作用均相對降低。使用選擇關稅,海關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有利的標準征稅,一般是選擇稅額較多的一種,只有在優(yōu)惠稅率時才選擇稅額較低的一種。選擇關稅曾在一些國家試用過,結果不很理想。從理論上進,實行選擇關稅對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有利,但在執(zhí)行過程中卻遇到許多麻煩。首先,適宜于選擇關稅的進口產(chǎn)品必須量大,能夠在滿足海關征收管理及市場調(diào)查經(jīng)費開支后,有相當可觀的關稅收入。第二,對大量進口產(chǎn)品征收選擇關稅還要看進口商是否愿意。第三,實行兩套關稅稅率或不同稅則方法,其結果往往被他國視為歧視政策,有被報復或懲罰的危險。第四,選擇關稅的確定,不僅受國內(nèi)需求等因素的影響,而且受國際市場各種信息變動的左右;因此時常變化,使關稅失去其嚴肅性。鑒于選擇關稅的上述缺陷,加占國際上通用的《新估價法規(guī)》反對海關使用選擇價格中較高者作為海關完稅價格的估價制度,這種征稅標準也逐漸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