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具有兩國居民身份的自然人或法人。這主要是由于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各有關國家其稅法中采用不同的自然人或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產生的。如對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有的國家采用住所標準,有國家采用時間標準,有國家采用意愿標準;而對于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有國家采用登記注冊標準,有的國家采用總機構標準,有國家采用管理中心標準等。同一跨國自然人或法人可能同時符合兩個國家所采用的不同的或相同的居民判定標準,就會成為兩個國家居民。如一跨國自然人在采用住所標準的國家擁有一永久性住所,同時在采用時間標準的國家停留達到法定期限,或在兩國同時或居所,則該跨國自然人就有可能成為兩國的居民。雙重居民可能導致雙重全面納稅義務問題,即兩個居住國對同一雙重居民個人或法人行使居民管轄權,并將其全世界范圍的所得雙重征稅。為解決這一問題,國際上采用了按順利選擇或協(xié)商確定雙重居民的最終居民身份的約束性規(guī)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