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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減資金得當可減輕稅負

來源: 編輯: 2007/11/01 10:01:29 字體:

  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對企業(yè)資金的增減不作特別要求,給納稅人通過增資或減資以影響納稅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文件規(guī)定

  按照我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對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于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是一個自然人,對企業(yè)的出資多少、是否追加資金或減少資金、采取什么樣的經營方式等事項均由投資人一人作主。

  從權利和義務上看,出資人與企業(yè)是不可分割的。投資人對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當企業(yè)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這實際上將企業(yè)的合作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正因為如此,《個人獨資企業(yè)法》沒有對投資者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作明確規(guī)定。

  對于個人獨資企業(yè)來說,企業(yè)的財產即是投資人的財產,雖然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對企業(yè)的債務要承擔無限責任,但是,投資人的財產和企業(yè)財產仍是有區(qū)別的:一是《個人獨資企業(yè)法》明確規(guī)定,投資人申辦個人獨資企業(yè),要申報出資,這一出資的財產與投資人的其他財產不同;二是企業(yè)應有一定穩(wěn)定獨立的資金,這是企業(yè)生產經營的需要;三是將兩者的財產加以區(qū)別,有利于計算企業(yè)生產經營成果。

  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對企業(yè)資金的增減不作特別要求,給納稅人通過增資或減資以影響納稅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相關文件規(guī)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yè)按“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yè)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和營業(yè)外收入。

  根據此項規(guī)定,如果個人獨資企業(yè)將賬面的固定資產對外出租或轉讓,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財產租賃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而是并入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統(tǒng)一按“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但如果投資者將個人擁有的與企業(yè)生產經營無關的固定資產用于對外出租或轉讓,則對其取得的收益,應按“財產租賃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單獨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如果投資者將可用于經營的的財產投入企業(yè)(增資),或將其所有的財產從企業(yè)賬面中抽出(減資),就可以改變其財產出租、轉計收益的應稅項目和適用稅率,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案例分析

  現分別舉例說明財產租賃、轉讓收益的籌劃方案。

  案例1

  馮新如開辦的個人獨資企業(yè),2002年度實現內部生產經營所得60000元。另外,固定資產出租取得收益18900元(年租賃收入20000元,與之相關的稅費1100元)。

  方案一該財產作為企業(yè)財產,租賃收益并入生產經營所得統(tǒng)一納稅。

  應納稅額=(60000+18900)×35%-6750=20865(元)

  方案二該財產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其他財產,租賃收益按“財產租賃所得”單獨納稅。

  “財產租賃所得”應納稅額=[20000×(1-20%)-1100]×20%=3024(元)“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60000×35%-6750=14250(元)投資者合計應納稅額=14250+3024=17274(元)籌劃結果方案二比方案一減輕稅負:20865-17274=3591(元)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該財產已作為企業(yè)財產,則投資者可通過減資的形式,將企業(yè)財產變成投資者個人的其他財產。

  案例2

  姜勝利開辦的個人獨資企業(yè),2002年度實現內部生產經營所得100000元。另外,取得財產轉讓收益41700元(不動產原值30萬元,已提折舊20萬元,轉讓價15萬元,轉讓過程巾發(fā)生的稅費8300元)。

  方案一該財產作為企業(yè)財產,轉讓收益并入生產、經營所得統(tǒng)一納稅。

  應納稅額=141700×35%-6750=42845(元)

  方案二該財產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其他財產,轉讓收益按“財產轉計所得”單獨納稅。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41700×20%=8340(元)

  “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100000×35%-6750=28250(元)投資者合計應納稅額=28250+8340=36590(元)

  籌劃結果方案二比方案一減輕稅負:42845-36590=6255(元)。上例中,如果財產轉讓收入為60000元,轉讓稅費應為3300元。

  則轉讓收益=60000-(300000-200000)-3300=-43300(元)。

  兩種方案計算的應納稅額如下:方案一:應納稅額=(100000-43300)×35%-6750=13095(元)

  方案二:“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為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100000×35%-6750=28250(元)投資者應納稅額合計=28250+0=28250(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加稅負:28250-13095=15155(元)從以上計算結果可以看出,納稅人根據需要通過增資或減資,將企業(yè)財產與個人財產進行相互轉化,可以改變適用稅目、稅率,從而改變稅負。

  應當指出,由于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如果上例中企業(yè)實現的內部生產、經營所得金額不同,則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以上計算只是說明一個問題:分開或合并計算的稅負不同,納稅人可根據預期所得實現情況,通過對兩種方案的測算,以選擇一個較輕稅負的方案,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特別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相關文件明確,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yè)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納稅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不可采取上述籌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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