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報酬所得的籌劃
雖然勞務報酬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但由于對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實際相當于適用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一次收入數額越大,其適用的稅率就越高。所以勞務報酬所得籌劃方法的一般思路就是,通過增加費用開支盡量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通過延遲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將每一次的勞務報酬所得安排在較低稅率的范圍內。
1.分項計算籌劃法
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額減除一定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總共列舉了28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對于這些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xù)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這里的同一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繳納所得稅時應明白并充分利用這一點。
例如,某納稅人某月給幾家公司提供勞務,同時取得多項收入:給某設計院設計了一套工程圖紙,獲得設計費2萬元;給某外資企業(yè)當了10天兼職翻譯,獲得1.5萬元的翻譯報酬;給某民營企業(yè)提供技術幫助,獲得該公司的3萬元報酬。如果該納稅人不懂稅法,將各項所得加總繳納個人所得稅款,則應納稅所得額=(20000+15000+30000)元×(1-20%)=52000元,應納稅額=52000元×40%-7000元=13800元。其實,如果分項計算,可節(jié)省大量稅款,計算如下:設計費應納稅額=20000元×(1-20%)×20%=3200元;翻譯費應納稅額=15000元×(1-20%)×20%=2400元;技術服務費應納稅額=30000元×(1-20%)×30%-2000=5200元??偣矐{稅額=(3200+2400+5200)元=10800元,稍稍安排一下就可以少繳3000元稅款。
2.支付次數籌劃法
《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對于同一項目連續(xù)性收入的,以每一月的收入為一次。
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某些行業(yè)收入的獲得具有一定的階段性,即在某個時期收入可能較多,而在另一些時期收入可能會很少甚至沒有收入。這樣就有可能在收入較多時適用較高的稅率,而在收入較少時適用較低稅率,甚至可能邊基本的抵扣費也不夠,造成總體稅收較高。
這時,納稅人只要進行一些很簡單的籌劃活動,就可能會獲取較高的回報。即納稅人和支付勞務報酬的業(yè)主商議,把本應該三個月支付的勞務費在一年內支付,使該勞務報酬的支付每月比較平均,從而使得該項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同時,這種支付方式也使得業(yè)主用不著一次性支付較高費用,減輕了其經濟負擔,相信業(yè)主也會比較樂意去做。
例如,張某為某企業(yè)職工,業(yè)余自學通過考試獲得了注冊會計師資格,和某會計師事務所商定每年年終到該事務所兼職三個月(由于會計業(yè)務的特殊性,到年底會計業(yè)務特別多,平時則很少)。年底三個月每月可能會支付30000元勞務報酬。如果張某和該事務所按實際情況簽約,則張某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月應納稅額=30000元×(1-20%)×30%-2000元=520元,總共應納稅額=5200元×3=15600元。如果張某和該會計師事務所商定,年終的勞務費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體形式不限,每月大約支付7500元,則月應納稅額=7500元×(120%)×20%=1200元,總共應納稅額=1200元×12=14400元,少繳稅款1200元。
3.費用轉移籌劃法
為他人提供勞務以取得報酬的個人,可以考慮由對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費用改由對方提供,以達到規(guī)避個人所得稅的目的。下列方式可以考慮,即由對方提供餐飲服務,報銷交通開銷,提供住宿,提供辦公用具,安排實驗設備等。
這樣就等于擴大了費用開支,相應地降低了自己的勞務報酬總額,從而使得該項勞務報酬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或扣除超過20%的費用(一次勞務報酬少于4000元時)。這些日常開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個人負擔就不能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由對方提供則能夠扣除,雖減少了名義報酬額,但實際收益卻有所增加。
4.個人舉辦培訓班的籌劃
根據國稅函[1996]658號文件,個人無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zhí)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稅法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中,辦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確定:一次收取學費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分次收取學費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由于分期收取學費可以以每月的收入為一次,這樣就可以使得收入分散,每次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相應地適用較低的稅率,因而舉辦者可以考慮對收入進行一下籌劃。但是這種籌劃應具備一定的前提,即能保證每次人數不會減少(或者被培訓者將一直原意接受培訓,或者即使有人退出也會有人重新加入,即需求沒有彈性或者很小),至少減少的不多。如果采取這種收費方式進行培訓,被培訓者越來越少,每次收學費時都會發(fā)現收入減少了許多,則最終收人可能會大減,雖然稅負有所減輕,但凈收益反而不如一次性收取學費的多,有時甚至會相差甚遠。
5.董事費的籌劃
國稅發(fā)[1994]089號文件規(guī)定,個人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般而言,董事費的收入是一次性支付,而且數額較大,如果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將適用較高的稅率,這樣,董事費的很大一塊將作為個人所得稅款上繳國庫。
對于董事費的納稅籌劃一般有以下兩種:一是將一部分董事費作為工資、薪金在平時就支付給擔任董事職務的個人,使得董事費盡量適用較低稅率。由于對收入進行了分攤,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也不會增大多少,但董事費適用的稅率卻發(fā)生了很大變化。二是將董事費分次發(fā)放,比如每年發(fā)放2次或3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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