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國稅發(fā)[2005]9號文合理籌劃年終獎

來源: 編輯: 2006/11/20 17:09:20 字體:

    現(xiàn)行稅制中有超額累進稅率(個人所得稅)和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兩種,對于前者,可通過控制超額的額度進行稅收籌劃;對于后者,可通過控制增值率進行稅收籌劃。另外,稅法還有起征點的規(guī)定,納稅人應合理利用這一規(guī)定。

    例:甲公司承諾支付張某年薪約57600元,分為按月薪支付和年終獎勵兩部分,張某將取得的收入應如何在兩者之間進行分配呢?

    按“國稅發(fā) [2005]9號”文的最新規(guī)定,如果甲公司每月支付張某3800元,則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元,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為15%;年終獎12000適用邊際稅率最高為10%(確定稅率的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0/12=1000元),且該級次還可再每月增加1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方才進入 15%的邊際稅率。在這種情況下,顯然應降低月薪標準,加大年終獎份額。

    如每月月薪1800元,年終獎36000元,則會出現(xiàn)相反結果。

    從規(guī)避較高邊際稅率的角度看,理想的分配方案當然是:每月月薪1800元,年終獎24000元。

    在實際工作中,對它們的籌劃安排既要考慮個稅籌劃因素,也要考慮其他因素:

    1、企事業(yè)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和績效考核的需要。

    2、員工及早兌現(xiàn)個人收入的要求。

    3、應考慮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工資政策。

    (二)通過稅目間的轉換適用低稅率

    例:甲企業(yè)是職工內(nèi)部持股的有限公司,一般員工月均工資1800元,當年一般員工預計可人均分紅2萬元,假定張某的個人收入恰好處于平均水平線上。我們將其稱為第一種薪酬方案,其個人所得稅為:工資稅目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為10%,應納稅額為:[(1800 -800)×10%-25] ×12=900 (元);分紅稅目應納稅款=20000*20%=4000(元),合計應納稅額為4900元。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如果將張某的部分紅利轉化為工資收入,則可按 10%、15%的低級次稅率計稅,降低稅負。但是,如果企業(yè)在年末時再來回頭補發(fā)工資,調(diào)整賬務記錄,顯然有避稅之嫌;而如果在年初就增加工資水平,在全年業(yè)績尚未確定之前,又有可能導致“大鍋飯“和分配上的矛盾。如果不考慮這些問題,例如每月工資增加到2800元,年終分紅降為8000 元,則工資稅目應納稅額為:[(2800-800)×10%-25] ×12=2100(元);分紅稅目應納稅款=8000*20%=1600(元),合計應納稅額為 3700元,比第一種方案稅負降低1200元。此為第二種薪酬方案。

    現(xiàn)在我們設計一個績效考核方案,假定按該方案張某可得年終獎為12000萬元,則全年按月發(fā)放的工資應納稅額仍為:[(1800-800)×10% -25] ×12=900(元);按“國稅發(fā)[2005]9號”文的規(guī)定,年終獎的應納稅額為:(12000/12×10%-25)×12=900(元);分紅稅目應納稅款=8000*20%=1600(元),合計應納稅額為3400元。(注:對“國稅發(fā)[2005]9號”文中的規(guī)定在理解上存在爭議,有人認為例中年終獎的應納稅額為:12000×10%-25=1175(元),則應納稅額合計為3675元。)不管如何理解,實行年終獎制度后的總稅負都低于前兩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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