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外購己稅消費品的買價避稅籌劃

來源: 編輯: 2007/04/06 14:36:33 字體:

  根據(jù)《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規(guī)定》,可以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計算消費稅。因此,企業(yè)從節(jié)稅角度看,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費品允許扣除;其次,要將銷售中可扣除的盡可能多扣除,從而減小計稅依據(jù)。

  允許扣除計算的消費品有:

  1.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

  3.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4.外購已稅護膚護發(fā)品生產的護膚護發(fā)品;

  5.外購已稅珠寶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例:某白酒廠外購散裝糧食白酒5000公斤裝瓶后銷售,其外購散裝糧食白酒單價為每公斤3.5元(不含增值稅)裝瓶后的白酒共9500瓶,以每瓶3元的價格全部出售,結果該企業(yè)由于不懂此項避稅方法,誤繳的消費稅為:(9500×3)×25%=7125元,如果該企業(yè)懂得外購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允許扣除則可避稅4375元[7125一(9500×3-5000×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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