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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稅》
第三節(jié) 征稅范圍
一、我國現(xiàn)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A、銷售貨物;B、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C、進口貨物。
二、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
A、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B、銷售代銷貨物;
C、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D、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E、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F、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
G、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H、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共同點是:
A、均沒有貨款結算,計稅銷售額必須按規(guī)定的順序確定;
B、涉及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規(guī)定可以抵扣。不同點是:購買的貨物用途不同,處理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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