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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lián)合發(fā)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并公布一系列深化增值稅改革的配套措施,明確了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政策規(guī)定、征管規(guī)定及具體的執(zhí)行口徑。
自2019年4月1日起,將在全國范圍內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工作,本次增值稅實質性減稅主要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和進口貨物稅率下調、擴大進項稅抵扣范圍、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額退稅制度等內容。為適應新的減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部分調整內容。以下將結合申報表的變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稅改革新政策實行后申報表的填寫要點。
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銷售一批貨物,開具一張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100000元,稅額13000元;發(fā)生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業(yè)務,開具一張13%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金額50000元,稅額6500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一條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企業(yè)銷售上述應稅貨物、服務,適用13%稅率,應開具13%稅率發(fā)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第一條規(guī)定,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以下稱《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項目名稱由“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2欄項目名稱由“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調整為“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因此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列明的金額、稅額應填寫在“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對應欄次。
1.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一)》填報如下所示:
注:為方便舉例說明,在填寫案例中只截取了申報表的部分欄次(下同),填寫的數(shù)據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況。
《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售額”列=100000(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3000(元)
《附列資料(一)》第2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本行“開具其他發(fā)票”“銷售額”列=50000(元)
本行“開具其他發(fā)票”“銷項(應納)稅額”列=6500(元)
本月銷項(應納)稅額合計=13000+6500=19500(元)
2.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以下稱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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