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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如何界定資源回收企業(yè)“反向開票”政策中的“報廢產品”?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yè)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24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已明確:報廢產品,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產品。
問:如何界定資源回收企業(yè)“反向開票”政策中的“出售者”?
答:5號公告明確,出售者,是指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或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自然人。
問:符合條件的資源回收企業(yè)如何開通“反向開票”功能?
答:5號公告明確,資源回收企業(yè)需要“反向開票”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源回收企業(yè)“反向開票”申請表》,并提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資質認定證書或商務部門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
問:資源回收企業(yè)能否憑借反向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進項稅額?
答:5號公告明確,資源回收企業(yè)可以按規(guī)定抵扣反向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款。
問:資源回收企業(yè)向出售者“反向開票”時,是否需要為出售者代辦稅費?
答:5號公告明確,資源回收企業(yè)向出售者“反向開票”時,應當按規(guī)定為出售者代辦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事項,于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稅費報告表》和《代辦稅費明細報告表》,并按規(guī)定繳納代辦稅費。未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代辦稅費的,主管稅務機關暫停其“反向開票”資格,并按規(guī)定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費、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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