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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辦理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申報,請問需提供哪些資料?
【回答】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第五條、第六條和第十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辦理免稅、減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相關價格憑證。還應當根據(jù)不同的免稅、減稅情形,分別提供相關資料的原件、復印件。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gòu)及其有關人員自用車輛,提供機構(gòu)證明和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
(三)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批準的相關文件。
(四)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的自用國產(chǎn)小汽車,提供海關核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回國人員購買國產(chǎn)汽車準購單》。
(五)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fā)的專家證或者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車輛合格證明,是指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車輛電子信息單》
車輛相關價格憑證是指:境內(nèi)購置車輛為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或者其他有效憑證;進口自用車輛為《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屬于應征消費稅車輛的還包括《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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