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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稅務機關是否可以向出口企業(yè)開具電子化出口退(免)稅證明?
【回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wěn)發(fā)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文件規(guī)定,七、簡便出口退(免)稅辦理方式
(一)推廣出口退(免)稅證明電子化開具和使用
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中標證明通知書》《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的,稅務機關為其開具電子證明,并通過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網上渠道(以下簡稱網上渠道)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涉稅事項時,僅需填報上述電子證明編號等信息,無需另行報送證明的紙質件和電子件。其中,納稅人申請開具《中標證明通知書》時,無需再報送中標企業(y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納稅人需要作廢上述出口退(免)稅電子證明的,應先行確認證明使用情況,已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不得作廢證明;未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作廢證明申請,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予以作廢。
(二)推廣出口退(免)稅事項“非接觸”辦理
納稅人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及退(免)稅申報等事項時,按照現行規(guī)定需要現場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可選擇通過網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提交。納稅人通過網上渠道提交相關電子數據、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后,即可完成相關出口退(免)稅事項的申請。原需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以及通過網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納稅人應妥善留存?zhèn)洳椤?/p>
稅務機關受理上述申請后,按照現行規(guī)定為納稅人辦理相關事項,并通過網上渠道反饋辦理結果。納稅人確需稅務機關出具紙質文書的,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出具。
九、施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第五條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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