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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合同違約金、賠償金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jy 2024/10/14 11:33:24  字體:

在經濟業(yè)務往來中,合同簽訂的目的在于明確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保證交易順利完成。但在因多方面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為保證履約方權益不受損害,合同雙方往往在合同中約定補償金、違約金或賠償款等條款。

目前,越來越多的企業(yè)在會計核算時開始涉及補償金、違約金或賠償款收入。今天,網校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有關違約金、賠償款的增值稅處理問題!

收到合同違約金、賠償金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1、購銷已實現,銷售方收取違約金和賠償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財稅【2016】36號問附件一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另有規(guī)定除外。根據《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二十、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發(fā)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fā)生經營業(yè)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fā)票。

因此,如果應稅行為已經產生,則銷售方收取的違約金和賠償金屬于價外費用。銷售一方收取的罰款、違約金應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如:正小寶有限公司銷售電腦主機一批給客戶A,客戶A沒有及時提貨,導致正小寶有限公司存放積壓了一段時間,經與客戶協商,客戶愿意額外支付3000元的賠償金給正小寶公司,則正小寶公司針對該筆賠償金,應計算繳納的增值稅額為 3000/1.13*0.13=345.13元

2購銷最終未實現,銷售方收取違約金和賠償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此種情況下,由于就該經濟業(yè)務而言,尚未構成增值稅應稅行為,故不涉及增值稅稅務處理問題。

“賠償金”列為價外費用計算征收增值稅,必須是在銷售收入確認的同時以“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形式取得,才能作為依據計算征收增值稅;如果收入不能確認,納稅義務沒有形成,此時,銷貨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金就不屬于“價外向購買方收取”,僅作為一種違約賠償,列為營業(yè)外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稅。

3采購方收到違約金的增值稅處理

銷售方違約而支付給采購方的違約金和賠償金,由于不構成增值稅的納稅義務,采購方不需要給銷售方開具發(fā)票,只開收據給銷售即可;只要憑購銷合同中的違約條款規(guī)定和收據,銷售方就可以企業(yè)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也就是說,開具發(fā)票的前提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取得了生產經營收入,而收貨方(付款方)得到的違約金并不是其生產經營收入,也不是其生產經營收入過程中產生的價外費用,所以不需要開具發(fā)票,也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

好啦,合同違約金、賠償金的增值稅處理,就給大家總結到這里,你學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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