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問題】
公益性群眾團體發(fā)生何種情形會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答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規(guī)定:“八、公益性群眾團體前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九、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被取消資格的當年及之后三個年度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違反規(guī)定接受捐贈的,包括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的條件、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捐贈等情形;
(二)開展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guī)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確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該受益人與捐贈人或公益性群眾團體管理人員存在明顯利益關系的;
(四)受到行政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
對存在本條第(一)、(二)、(三)項情形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征企業(yè)所得稅。
十、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二)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
十一、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八、九、十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對應當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由省級以上財政、稅務部門核實相關信息后,按權限及時向社會發(fā)布取消資格名單公告。自發(fā)布公告的次月起,相關公益性群眾團體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p>
加入正保會計網校實務暢學卡會員,可隨時向老師進行提問哦~
學習更多財稅資訊、財經法規(guī)、專家問答、能力測評、免費直播,可以查看正保會計網校會計實務頻道,點擊進入>>
Copyright © 2000 - yinshua168.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