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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講解】不超過500萬元設備一次性扣除的注意事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fengjunyan 2020/10/27 11:47:20  字體:

我們財務人員對不超過500萬元設備一次性扣除這個問題上往往很是那不準,畢竟一個弄不好企業(yè)就會虧損很大一筆錢。今天網校就為大家解決這個麻煩,攻克這個難題,快來看下吧~

思考:A企業(yè)于2017年1月購入價值100萬元的生產設備,分5年計提折舊,到2017年底該設備賬面凈值80萬元,是否可在2018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根據(jù)文件規(guī)定,適用新政策的設備、器具應當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購進的。即在2018年以前購進的設備、器具,即使單位價值未超過500萬,也仍然要按原政策規(guī)定的折舊年限進行稅前扣除。

A企業(yè)于2017年12月與B企業(yè)簽訂訂貨合同購買價值100萬元的生產設備,于2018年1月付款及發(fā)貨,該生產設備是否可在2018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企業(yè)購置設備應以發(fā)票開具時間確定固定資產購入時間,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

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一、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財稅2018年5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解讀:就是說會計記賬不一定一次計入,可以有稅會差異。    

公告明確 “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形式;明確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時點(購入的次月);明確固定資產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可以有稅會差異;明確企業(yè)可自主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但未選擇的不得變更(指單個固定資產)。

問:我公司為生產企業(yè),企業(yè)股東以價值 450 萬元的一臺生產設備對我公司進行增資,請問我公司收到的這臺設備能否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年盈利100萬左右的企業(yè),按一次性扣除一筆400萬設備,會形成300萬待彌補虧損。要確保今后5年有300萬盈利來彌補,且5年間再有500萬設備購進,也不敢輕易一次性扣除。否則,虧損得不到彌補,還不如選擇分年度計算折舊。虧損企業(yè)慎重選用,要盡量使虧損在之后5年內有所得可彌補。 

例如:建筑公司在2018年9月購進單位價值400萬元的設備一臺并投入使用,在10月(次月)計提折舊時,考慮到2018年利潤較少甚至可能虧損,而2019年可能實現(xiàn)的利潤會很大,于是就準備先在10月份、11月份和12月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待到2109年1月再對該項固定資產采用一次性計入2019年度(當期)成本費用的一次性稅前扣除方式。能否這樣操作呢?

答案是否定的。該公司新購入的該設備如擬采用一次性稅前扣除方式,就只能在投入使用月份(9月)的次月(10月)所屬年度(2018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如果2018年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變更。

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

財稅[2018]54號規(guī)定“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即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企業(yè)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yè)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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