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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宣傳小型微利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有一個很大誤區(qū),即將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錯誤地理解為將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這造成小微企業(yè)少享受了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guī)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yè),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實際工作中,不少稅務機關沒有正確理解,將所得減按50%,錯誤地理解為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造成小型微利企業(yè)少享受了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
例1:
甲制造型居民企業(yè),資產總額50萬元,從業(yè)人數20人,從事非國家限制與禁止的行業(yè),2014年度可彌補的虧損2萬元,2015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為20萬元,按照錯誤的理解,將2015年納稅調整后所得20萬元先彌補以前年度可以彌補的虧損2萬元,再減按50%來計算。即該居民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2=18(萬元),然后對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即應納稅額為18×50%×20%=1.8(萬元)。
正確的理解是,該公司應先將2015年納稅調整后所得20萬元減按50%計算,即20×50%=10(萬元),再彌補以前年度可以彌補的虧損2萬元,得出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則該公司的應納稅額=8×20%=1.6(萬元)。
例2:
甲居民企業(yè),資產總額50萬元,從業(yè)人數20人,從事非國家限制與禁止的行業(yè),2015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30萬元,其中涉及農業(yè)種植所得15萬元。按照錯誤的理解,則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5萬元,再將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減按50%計算,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即應納稅額=15×50%×20%=1.5(萬元)。
正確的理解是,該公司應先將2015年納稅調整后所得30萬元減按50%計算,即30×50%=15(萬元),再減涉及農業(yè)種植所得15萬元,則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0,企業(yè)不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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