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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第七章“申請行政復議”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試題】
下列情形中,納稅人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是( )。
A、稅收保全措施
B、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C、稅務機關的行政審批行為
D、納稅人對納稅期限有異議的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2016年教材第七章第3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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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問題描述: 什么情況下是只能復議和什么情況下是選擇復議? 答疑老師回復: 在行政復議范圍內,除了必經復議的以外,其他的都是選擇復議,沒有“只能復議”的說法。必經復議就是復議前置的情形。 必經復議的有: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后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前置包括: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guī)定。5、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6、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祝您學習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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