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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做“紙上談兵”之人,會“真本事”才是“硬道理”!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每日一練精選練習,讓你真正“操練”起來,了解自身情況,及時調整、改正!
單選題
納稅人轉讓舊房,采用評估價格法計算土地增值稅,不能扣除的項目是(?。?/p>
A、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B、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或出讓金
C、轉讓環(huán)節(jié)繳納的稅金
D、購房發(fā)票所載金額
【點評】銷售舊房及其建筑物扣除項目金額的審核
①地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②房成本: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③稅:在轉讓環(huán)節(jié)繳納的稅金,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特別提示】①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可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
其中:“每年”實質按購房發(fā)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fā)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②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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