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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五:債的轉移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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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移轉是指債的主體發(fā)生變更,而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制度。
1.債權讓與:指不改變債的關系和內容,債權人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注意1】債權讓與發(fā)生效力:債權讓與的生效只要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即可,無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注意2】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債權的讓與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對債務人生效。
【注意3】條件:存在有效債權;具有可讓與性(不能是因人身權產(chǎn)生的債權,如撫恤金);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讓與協(xié)議。
2.債務承擔: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情況下,債權人和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協(xié)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
【注意】條件:有有效債務的存在;具有可轉移的特點;第三人必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形成合意;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3.債的概括承受:指債的主體一方將自己的債權和債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產(chǎn)生,也可以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產(chǎn)生。
【注意1】主要形式產(chǎn)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業(yè)的合并。
【注意2】條件: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二)債的消滅
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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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實現(xiàn)債權目的的行為。主體是債務人或債務人的代理人,也可由第三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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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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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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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存?zhèn)鶛嗪蛡鶆?;債務內容屬于同一種類,品質相同;都已屆滿履行期;給付義務能夠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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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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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不同種類的債務也可以約定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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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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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債務人或第三人因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將債的標的物提交給有關機關。
2.條件:(1)須有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客觀情況(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2)標的物是有體物;(3)清償人提出;(4)在履行地有關機關提存。 3.效力: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提存受領人承擔;標的物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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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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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向債務人放棄債權。債權人應當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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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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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一個;債權與債務歸屬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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