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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稅務師《稅法一》易錯題:金銀鉑鉆首飾飾品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春分 2024/02/01 13:54:13 字體:

每日一練是網(wǎng)校推出的一項免費在線測試系統(tǒng),目的是讓廣大學員通過練習,對相應科目的知識尤其是基礎知識做到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因為基礎是學好一門課程的關鍵,希望大家能夠積極踴躍的進行測試和練習,對自己的基礎知識進行一下檢測和鞏固。下面就上周(2024年01月22日到2024年01月28日)題目中大家正確率較低的一個題目進行點評。

練習時間:2024-01-22做題次數(shù):215準確率:25.57%

1、(2019年)關于金銀首飾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下列說法正確的有(?。?/p>

A、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jù)

B、金銀首飾與其他產(chǎn)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區(qū)別應稅和非應稅消費品分別征稅

C、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能夠分別核算的,包裝物不并入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D、單位用于饋贈的金銀首飾,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E、金銀首飾改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征稅后,出口金銀首飾不退消費稅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DE
【解析】

選項B,金銀首飾與其他產(chǎn)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選項C,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點評】金銀鉑鉆首飾飾品

納稅人境內(nèi)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規(guī)定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是納稅人。
納稅環(huán)節(jié)零售環(huán)節(jié)5%:金、銀、金基、銀基合金首飾及鑲嵌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不含包金、鍍金首飾飾品)
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10%:其他貴重首飾珠寶玉石。
混售計稅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應分別核算銷售額;
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從高計稅,零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計稅。
進出口經(jīng)營單位金銀首飾消費稅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計稅依據(jù)(1)計稅依據(jù)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2)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征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按受托方同類銷售價格計稅,沒有同類價的,按組價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視同銷售,按同類銷售價格計稅,沒有同類價的,按組價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提示】利潤率一律定為6%
(5)金銀首飾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銷售額為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銷售金銀首飾: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
視同銷售金銀首飾:移送的當天。
帶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銀首飾:受托方交貨的當天。
納稅地點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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