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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練是網(wǎng)校推出的一項免費在線測試系統(tǒng),目的是讓廣大學員通過練習,對相應科目的知識尤其是基礎知識做到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因為基礎是學好一門課程的關(guān)鍵,希望大家能夠積極踴躍的進行測試和練習,對自己的基礎知識進行一下檢測和鞏固。下面就上周(2023年08月28日到2023年09月03日)題目中大家正確率較低的一個題目進行點評。
練習時間:2022-09-03做題次數(shù):442 準確率:33.24%
1、(2022年)某珠寶商店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3月銷售金銀首飾, 取得銷售收入含稅價40.68萬, 銷售珍珠首飾取得銷售收入含稅價22.6萬元, 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鉑金首飾,舊鉑金首飾收回作價4萬元, 實際收取價款29.38萬元, 該商店上述業(yè)務應繳納消費稅為( )萬元。
A、5.1
B、3.1
C、3.28
D、5.28
應繳納的消費稅=40.68÷(1+13%)×5%+29.38÷(1+13%)×5%=3.1萬元。
【點評】本題考核“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的計算”知識點。
金銀鉑鉆首飾飾品:
納稅人 | 境內(nèi)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規(guī)定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是納稅人。 |
納稅環(huán)節(jié) | 零售環(huán)節(jié)5%:金、銀、金基、銀基合金首飾及鑲嵌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不含包金、鍍金首飾飾品) 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10%:其他貴重首飾珠寶玉石。 |
混售計稅 | 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應分別核算銷售額; 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從高計稅,零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計稅。 |
進出口 | 經(jīng)營單位金銀首飾消費稅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
計稅依據(jù) | (1)計稅依據(jù)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2)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征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按受托方同類銷售價格計稅,沒有同類價的,按組價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視同銷售,按同類銷售價格計稅,沒有同類價的,按組價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提示】利潤率一律定為6% (5)金銀首飾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銷售額為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 |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 銷售金銀首飾: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 視同銷售金銀首飾:移送的當天。 帶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銀首飾:受托方交貨的當天。 |
納稅地點 | 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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