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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界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3/12 14:02:18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界定

  1.界定時點

  債務人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2.表現(xiàn)形態(tài)(2014年新增)

  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3.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的情形(2014年新增)

 ?。?)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債務人(買方)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例如,劃撥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例如,工會財產)。

  4.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的特殊情形(2014年新增)

 ?。?)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

  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xiàn)擔保物權后的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zhèn)鶆蘸推渌飘a債權。

 ?。?)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共有份額或相應的財產權利

  ①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谌嗣穹ㄔ盒?zhèn)鶆杖似飘a清算,屬于共有財產分割的法定事由。

  ③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財產的分割應當依法進行:

  如果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方可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須分割共有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請求分割。

  ④因分割共有財產導致其他共有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敗?/p>

  【相關鏈接】如果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zhí)行程序未依法中止的,采取執(zhí)行措施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相應“依法執(zhí)行回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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