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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匯票的追索權
1.追索權發(fā)生的原因
2.追索權的行使
追索對象 | 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 |
通知期限 | 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前手;前手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 |
未在期限內追索后果 | 未按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guī)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 |
被追索人責任 |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 |
金額 | 首次追索金額 |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償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
再追索權金額 |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至再追索清償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②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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