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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進入倒計時階段了,為了讓學員對考試情形有更好地認識,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精心整理了網校論壇學員分享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的高頻考點,網校祝大家夢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頻:★
2011年單選
提存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通知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2011年單選題)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多選題】債務人甲因債權人乙下落不明,遂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名貴西服一套交當?shù)毓C機關提存。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提存期間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西服提存后,甲負有通知義務
B.保管西服產生的保管費由乙承擔
C.如果西服因為地震滅失,損失由乙承擔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沒有領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費后取回西服
【答案】BC
【解析】(1)選項A: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2)選項BC: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3)選項D: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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