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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基礎理論
(一)票據的概念
1. 匯票:
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票據當事人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2. 本票:
是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3. 支票:
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票據種類總結】
種類 | 基本當事人 | 期限承兌 | |
匯票 | 商業(yè)匯票 |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商業(yè)承兌匯票:遠期,需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遠期,需承兌 |
銀行匯票 |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即期,無需承兌 | |
本票 | 銀行本票 | 出票人、收款人 | 即期,無需承兌 |
支票 | 即期支票 |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無需承兌 |
(二)票據法上的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1. 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是因為票據行為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2. 票據的基礎關系:是簽發(fā)票據的原因(前提),它屬于民法上的法律關系。
【法條評析】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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