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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仲裁程序(5.4)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5/04 16:03:4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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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解釋】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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