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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第一張圖中的數(shù)據(jù)怎么計算出圖二中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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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案例 1:
企業(yè)發(fā)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yè))收入 15% 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甲公司本年銷售收入 100 萬元,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限額為 100×15% = 15 萬元。
本年實際發(fā)生 20 萬元,上年結轉 5 萬元,可扣除總額為 15 萬元,先扣除本年的 15 萬元,剩余的 5 萬元(20 - 15)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同時上年結轉的 5 萬元已全部扣除完畢。
本年度準予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支出是 15 萬元。
案例 2:
企業(yè)發(fā)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yè)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fā)生額的 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yè))收入的 5‰。
甲公司銷售貨物收入 5000 萬元和閑置廠房租金收入 300 萬元屬于業(yè)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shù),合計 5300 萬元。
業(yè)務招待費發(fā)生額為 20 萬元,20×60% = 12 萬元;5300×5‰ = 26.5 萬元。
按發(fā)生額的 60% 計算的 12 萬元小于按收入的 5‰計算的 26.5 萬元,所以本年度在企業(yè)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業(yè)務招待費為 12 萬元。
案例 3:
企業(yè)發(fā)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14% 的部分,準予扣除。甲公司工資薪金總額 1000 萬元,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為 1000×14% = 140 萬元,實際發(fā)生 200 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00 - 140 = 60 萬元。
企業(yè)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2% 的部分,準予扣除。工會經費扣除限額為 1000×2% = 20 萬元,實際發(fā)生 15 萬元,未超過限額,可以全額扣除。
企業(yè)發(fā)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8% 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為 1000×8% = 80 萬元,實際發(fā)生 100 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00 - 80 = 20 萬元。
三項經費合計準予在稅前扣除的金額為 1000 + 15 + 80 = 1095 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60 + 20 = 80 萬元。
2024 11/05 11:19
樸老師
2024 11/05 11:22
案例 4:
(1) 企業(yè)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jù)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 100% 加計扣除。
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額為 36 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36 萬元。
(2)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為 1500×14% = 210 萬元,實際發(fā)生 220 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20 - 210 = 10 萬元。
工會經費扣除限額為 1500×2% = 30 萬元,實際撥繳 24 萬元,未超過限額,可以全額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為 1500×8% = 120 萬元,實際發(fā)生 122.5 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22.5 - 120 = 2.5 萬元。
業(yè)務 (2)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0 + 2.5 = 12.5 萬元。
(3) 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為(6000 + 1800)×15% = 1170 萬元,本年實際發(fā)生 500 萬元,以前年度累計結轉 200 萬元,可扣除總額為 500 + 200 = 700 萬元,未超過限額,可以全額扣除。
業(yè)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按發(fā)生額的 60% 計算,80×60% = 48 萬元;按銷售收入的 5‰計算,(6000 + 1800)×5‰ = 39 萬元。按發(fā)生額的 60% 計算的 48 萬元大于按收入的 5‰計算的 39 萬元,所以業(yè)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為 39 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80 - 39 = 41 萬元。
業(yè)務 (3)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1 萬元。
(4) 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某災區(qū)捐贈 3 萬元,在年度利潤總額 12% 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利潤總額為 6000 + 1800 + 800 - 3500 - 500 - 600 - 320 - 900 - 700 - 30 + 1150 = 3200 萬元,捐贈扣除限額為 3200×12% = 384 萬元,向災區(qū)捐贈 3 萬元可以全額扣除。直接向某希望小學捐贈 2 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 萬元。
(5) 應納稅所得額 = 3200 - 36 + 12.5 + 41 + 2 = 3219.5 萬元。
應納企業(yè)所得稅額 = 3219.5×25% = 804.87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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