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2×22年度實現(xiàn)稅前會計利潤2500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計提法定盈余公積。甲公司2×23年4月19日完成了匯算清繳,且2x22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于2x23年4月20日批準報出。有關甲公司的資料如下: (1)甲公司2×19年12月15日購人并開始使用的某設備原值為192萬元。會計處理時采用年限平均法按2年計提折舊,稅法規(guī)定采用年限平均法按4年計提折舊(不考慮凈殘值因素)。 2.甲公司的應收賬款采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壞賬準備,2×22年年初壞賬準備有 36萬元,年末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為30萬元,因此年末沖減多計提的壞賬準備6萬元。按稅法規(guī)定,計提的壞賬準備在壞賬損失實際發(fā)生時允許稅前扣除。這兩問的遞延所得稅的期初余額,發(fā)生額,余額各是多少?有什么好理解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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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資料可知,2X22年末壞賬準備余額為36萬元,所以年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余額為36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余額=36*25%=9萬元。
2X23年末,壞賬準備余額為30萬元,即年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余額為30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余額為30*25%=7.5萬元。2X23年末,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發(fā)生額=7.5-9=-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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