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在其破產(chǎn)申請受理前占有的他人財產(chǎn)(設備)。在其破產(chǎn)申請受理后,被管理人違法轉(zhuǎn)讓給第三人(第三人通過pai mai取走,但是尚未付款): 1、第三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呢? 2、動產(chǎn)善意取得是否必須要付合理對價?

jxjygz200301844| 提問時間:08/14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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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實務專家,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已解答10198個問題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構成善意取得。

2.價格合理即可,不要求實際支付

祝您學習愉快!

08/14 15:01
B型水瓶
08/14 15:53
第三人是善意的,需要滿足幾個條件
歐陽老師
08/14 16:51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只需要第三人不知情即可。

祝您學習愉快!

B型水瓶
08/15 13:39
圖片中,D選項,丙也是不知情的,為啥就不是善意第三人呢?這個問題和我開始問的問題在法律上難道有不同的規(guī)定嗎
歐陽老師
08/15 15:23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很抱歉,老師這里沒有看到您的圖片。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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