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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歸屬,為什么必須約定為歸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與受托方共有,否則不能認定為技術開發(fā)合同

84784959| 提問時間:2023 01/25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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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歸屬對技術開發(fā)合同有著重要的意義。一般而言,委托方應當擁有或共同擁有結果產權,否則不能認定為技術開發(fā)合同。這是因為結果產權(包括但不限于發(fā)明專利權、發(fā)明型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及軟件著作權)是技術開發(fā)合同本身及其結果唯一能夠得到保護的法律權利,只有把這些權利約定為歸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與受托方共有,法律才能充分保護雙方的利益,使技術開發(fā)合同的結果有價值。 此外,知識產權的歸屬也為雙方提供了相應的權利。通過獲得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共有權,委托方方可以自由的使用合同結果,可以自主的制定合同結果的發(fā)行、使用、改編以及傳播,以及從中獲取由于使用和銷售合同結果而產生的利潤和價值,更好地保護了委托方的知識產權。因此,為了確保雙方的利益,必須約定知識產權歸屬為歸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與受托方共有,否則不能認定為技術開發(fā)合同。 拓展知識:對于技術開發(fā)合同,還應根據(jù)雙方的實際情況,在合同中約定好保密義務、技術轉讓條件、商標權等相關的權利和責任,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2023 01/25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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