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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售出甲產(chǎn)品5臺給B公司,每合售價4000元,增值稅2600元,貨款和稅款沒有收到。

84784994| 提问时间:2023 01/16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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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16日,我司售出5臺甲產(chǎn)品給B公司,每臺售價4000元,其中增值稅2600元,貨款和稅款沒有收到,賣方可拿未收貨款和稅款作為索賠主張,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票據(jù),確保其權(quán)益。另外,買方可聯(lián)系銷售企業(yè),書面要求其對貨物有效性承擔相應責任,以及對貨款拖欠的情況給予有效的解決方案。拓展知識:國家財政部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政策性文件》規(guī)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稅收管理部門為納稅申報和稅收征管目的準據(jù),不按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的,一旦發(fā)現(xiàn),均由國家有關(guān)部門進行處罰。
2023 01/16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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