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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法納稅。這一條為什么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除外?

84785013| 提問時間:2022 05/30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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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你好 ;依據【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即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那些喜歡和公司借款的股東,要及時清理自己的債務,來年再借。? 這個是不考慮 個人獨資企業(yè)或者合伙企業(yè) ;只考慮比如 有限責任公司這些的??
2022 05/3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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