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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張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資設立甲普通合伙企業(yè)(下稱“甲企業(yè)”)合伙協議約定由張某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且約定超過10萬元的支出張某無權自行決定,其他事項未作特別約定。2014年3月,張某的朋友劉某擬從銀行借款8萬元,請求張某為其提供擔保。張某自行決定以甲企業(yè)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2015年4月,張某以甲企業(yè)的名義與趙某簽訂買賣合同,價款15萬元。后甲企業(yè)認為該合同是張某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無效。趙某向法院起訴。經查:趙某知悉張某超越合伙協議仍簽訂該合同。王某、李某認為張某簽訂買賣合同行為不妥,決定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要求: (1)張某是否有權自行決定以合伙企業(yè)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說明理由 (2)甲企業(yè)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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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張某無權自行決定以合伙企業(yè)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根據規(guī)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以合伙企業(yè)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企業(yè)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成立。根據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對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趙某知悉張某超越合伙協議對其權限的限制但仍簽訂,所以趙某對張某超越權限簽訂合同屬于知情行為,故不屬于善意第三人。
(3)王某、李某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根據規(guī)定,受委托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zhí)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故本題王某、李某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
2022 04/29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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