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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經(jīng)營的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包子鋪于2019年2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開業(yè),因一直未申報納稅,兒次通知其申報,其仍不申報。2020年10月148朝陽區(qū)稅務局核定該餐館欠繳稅款10萬元,于2020年10月17日作出補交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30萬元的決定,并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陳某認為罰款過重,于2020年10月27日僅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稅款和滯納金巳入庫,并于同年11月14日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 (1)判斷朝陽區(qū)稅務局的處理和處罰是否恰當并說明理由。 (2)若陳某申請稅務行政復議,說明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與行政復議機關。 (3)說明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84785036| 提問時間:2022 04/25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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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務局的處罰不正確。根據(jù)規(guī)定: ①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納稅人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③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zhí)行措施:a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b.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根據(jù)規(guī)定,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指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即朝陽區(qū)稅務局。根據(jù)規(guī)定,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故行政復議機關為北京市稅務局。 (3)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2022 04/25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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