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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接受乙公司委托,為其新招的工人進行崗前培訓,培訓期六個月,2010年1月1日起開學??梢约s定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支付培訓費總額為12萬元,因為三四等額支付第一次在開學時預付第二次在2010年4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訓結束時支付。2010年1月1日,公司預付第一筆培訓費至2010年3月31日,甲公司發(fā)生培訓成本5萬元(設定均為培訓人員的薪酬)。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發(fā)生經營困難,后兩次培訓費能否收到尚難確定。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2 01/14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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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接受乙公司委托,為其新招的工人進行崗前培訓,培訓期六個月,2010年1月1日起開學。可以約定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支付培訓費總額為12萬元,因為三四等額支付第一次在開學時預付第二次在2010年4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訓結束時支付。2010年1月1日,公司預付第一筆培訓費至2010年3月31日,甲公司發(fā)生培訓成本5萬元(設定均為培訓人員的薪酬)。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發(fā)生經營困難,后兩次培訓費能否收到尚難確定。 同學您好,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2010年1月1日,收到第一期培訓預付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合同負債 題目沒給金額 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發(fā)生職工薪酬, 借:合同履約成本 5 貸:應付職工薪酬 5 2010年3月31日培訓結束, 借:合同負債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5 貸:合同履約成本 5 2010年4月1日后由于沒有數(shù)據,無法提供分錄,由于無法確定是否能收到培訓費,所以不能確認收入, 如果仍然發(fā)生培訓業(yè)務,分錄如下: 借:合同履約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 但由于之前的原因為確認收入,所以即便發(fā)生了“合同履約成本”,也不能結轉成“主營業(yè)務成本
2022 01/14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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