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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廠2016年12月購進酒精,取得防偽稅控系統(tǒng)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80萬元、增值稅13.6萬元,本月全部用于生產(chǎn)白酒;本月銷售白酒30噸,取得不含稅銷售額60萬元,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6.68萬元和品牌使用費1.17萬元。該酒廠2016年12月應(yīng)納消費稅( )萬元。 請問從價定率征收為什么是包裝物押金加品牌使用費的和除以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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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xué)你好,白酒的包裝物押金和品牌使用費在計算銷項稅的時候應(yīng)該計入消費稅應(yīng)稅收入,除以1.17是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金額。
2021 12/17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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