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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對人的抗辯和對物抗辯的分別是什么?

84785037| 提問時間:2021 08/10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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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抗辯”,又稱“絕對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所有的票據持有人。此種抗辯的事由,是指票據自身發(fā)生缺陷或票據行為發(fā)生缺陷。比如:票據上缺少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或者背書不連續(xù),或者票據權利的時效屆滿,或者是偽造的票據等,有這些情形之一的,票據債務人可以據此拒絕履行票據責任。   (2)“對人抗辯”,又稱“相對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只能對特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此種抗辯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據關系的基礎關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義務而有違約行為,票據關系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在基礎關系上的債權人的地位,而啟動抗辯權。
2021 08/10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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