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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一輛銷售部門和職工食堂混用的貨車,取得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注明稅額78000元。老師個發(fā)票可以抵嗎

84785036| 提問時間:2020 03/1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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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稅務師
您好,《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根據上述規(guī)定,對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固定資產,進項稅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020 03/19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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